隨著駕車的普及,因停車糾紛引發的訴訟也呈上升趨勢。 記者昨天從北京朝陽法院了解到,不少車主都有這樣的誤解: 他們認為,只要把車停在停車場,停車場就會賠償車輛的損壞。 事實上,停車場對車輛損壞並不完全負責,在三種情況下,賠償都是可以扣除的。 1. 臨時道路停車場沒有特別協議: 先生 Ran每天開著雅閣汽車上班。 因為單位院子裡的車輛飽和,他把車停在離單位不遠的路邊臨時道路停車場,並辦理了長期停車證,每月停車管理費100元。 一天值班,先生 冉某發現汽車被盜,於是將管理臨時占道停車場的停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被盜汽車的損失。
法院認為,路邊停車場只負責提供供機動車停放的租賃場地,收取的費用僅為場地租賃費而非保管費。 因此,路邊停車場不必承擔車輛被盜的賠償責任。 點評: 據朝陽法院法官介紹,對於臨時占用停車場所代表的場地租賃停車場,除業主與停車場另行約定設立託管關係的特殊情況外,業主與停車場之間的臨時租賃合同關係均成立。 業主支付的費用僅為場地租賃費而非保管費。 對停放的車輛造成損失的,停車場不承擔保管責任。
但臨時停車場還應承擔在顯著位置標註 「臨時停車場」 字樣的義務,向業主開具的收費憑證應明確標明所收取的費用為停車場租賃費。 車主有理由認為因不履行與停車場形成機動車保管合同關係的,仍由停車場負責。 2. 免費停車,無重大過失: 女士 楊某開車到某小區看望朋友,將車停在小區地下停車場。 儘管地下車庫裡有保安值班,但沒有人向女士收費。 楊的車。 當女士 楊某將車抱起,她發現車身被人為劃傷。 因協商未果,她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汽車損失。
法院認為,由於該停車場不是收費停車場,女士 楊某未支付停車費,雙方建立了免費保管合同關系。 物業公司在停車場有專人值班,保安定期巡邏。 他們履行了適當管理的義務。 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車輛損失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裁定,女士 楊敗訴。
點評: 如果是免費停車,停車場只有在保管車輛損壞和丟失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如果是商場、餐廳等消費場所提供的免費停車,則應是商家為顧客提供的配套服務,是有償經營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停車場定義為免費停車場,應承擔停放車輛損失的責任。 如果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非消費場所的免費停車場,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停車場不承擔賠償責任。 3. 未委託保管的被盜物品不予賠償: 先生 郭某駕車前往某商場,將車輛停放在商場地下停車場,並拿著時間收費憑證。 購物後取車時,他發現車鎖被撬開,導致汽車丟失,車內筆記本電腦被盜。
因此,先生 郭向商場索賠修理費和失竊財產損失。 法院認為,當先生 郭某存放車輛,他沒有將車內的筆記本電腦等貴重物品交付管理人員單獨保管,也沒有明確告知停車管理人員車內貴重物品的存在,因此很難確定他已經與商場就車內物品建立了單獨的保管合同關系。 法院裁定被告應向mr. 郭某的車輛修理費,然而,他要求賠償車內貨物損失的索賠被駁回。 點評: 如果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想要與停車場就車內貨物達成保管合同,則需要與停車場就車內貨物訂立保管合同,並支付相應的保管費。 先生。 郭某既沒有將車內貴重物品交付給停車場管理人員,也沒有明確告知停車場管理人員車內貴重物品的擺放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車內的物品不應在賠償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