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驾车的普及,因停车纠纷引发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记者昨天从北京朝阳法院了解到,不少车主都有这样的误解: 他们认为,只要把车停在停车场,停车场就会赔偿车辆的损坏。 事实上,停车场对车辆损坏并不完全负责,在三种情况下,赔偿都是可以扣除的。 1. 临时道路停车场没有特别协议: 先生 ran每天开着雅阁汽车上班。 因为单位院子里的车辆饱和,他把车停在离单位不远的路边临时道路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 一天值班,先生 冉某发现汽车被盗,于是将管理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盗汽车的损失。
法院认为,路边停车场只负责提供供机动车停放的租赁场地,收取的费用仅为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 因此,路边停车场不必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点评: 据朝阳法院法官介绍,对于临时占用停车场所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业主与停车场另行约定设立托管关系的特殊情况外,业主与停车场之间的临时租赁合同关系均成立。 业主支付的费用仅为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 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失的,停车场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临时停车场还应承担在显著位置标注 “临时停车场” 字样的义务,向业主开具的收费凭证应明确标明所收取的费用为停车场租赁费。 车主有理由认为因不履行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的,仍由停车场负责。 2. 免费停车,无重大过失: 女士 杨某开车到某小区看望朋友,将车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 尽管地下车库里有保安值班,但没有人向女士收费。 杨的车。 当女士 杨某将车抱起,她发现车身被人为划伤。 因协商未果,她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汽车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该停车场不是收费停车场,女士 杨某未支付停车费,双方建立了免费保管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在停车场有专人值班,保安定期巡逻。 他们履行了适当管理的义务。 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车辆损失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裁定,女士 杨败诉。
点评: 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只有在保管车辆损坏和丢失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商场、餐厅等消费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则应是商家为顾客提供的配套服务,是有偿经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停车场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应承担停放车辆损失的责任。 如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场所的免费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未委托保管的被盗物品不予赔偿: 先生 郭某驾车前往某商场,将车辆停放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并拿着时间收费凭证。 购物后取车时,他发现车锁被撬开,导致汽车丢失,车内笔记本电脑被盗。
因此,先生 郭向商场索赔修理费和失窃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当先生 郭某存放车辆,他没有将车内的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交付管理人员单独保管,也没有明确告知停车管理人员车内贵重物品的存在,因此很难确定他已经与商场就车内物品建立了单独的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裁定被告应向mr. 郭某的车辆修理费,然而,他要求赔偿车内货物损失的索赔被驳回。 点评: 如果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想要与停车场就车内货物达成保管合同,则需要与停车场就车内货物订立保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 先生。 郭某既没有将车内贵重物品交付给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车内贵重物品的摆放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车内的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