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來幾年中,這些農村車牌識別系統的市場份額競爭將決定更長的時間 (例如 未來510市場格局)。 從農村智能交通建設的連續性和排他性來看,相應出台電子警察的相關實施規範。 隨著電子警察系統在全國的應用和推廣。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無錫所) 發布的《關於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的徵求意見稿》,對該意見對電子警察的未來應用趨勢有了新的認識。 在非法抓拍中更加謹慎,是對闖紅燈違法行為取證的精確性的規範性更新。 《意見》中更新了兩個新內容: 1張非法圖片,兩個位置標識牌; 2張駕駛員面部特徵集。
雖然不知道它是否會在新規範中實施,但它足以反映出規範制定部門對這一應用趨勢的認可。 加強車牌識別系統技術,用至少兩個位置的信息可以清晰識別號牌號碼。 規範曝光稿描述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應記錄闖紅燈過程中的三個位置信息,以反映闖紅燈的違法過程。 至少可以清楚地識別一個位置,清楚地區分分號。 現行規範要求說明: 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應記錄闖紅燈過程中的三個位置信息,以反映闖紅燈的違法過程。
這意味著對電子警察的車牌識別技術有了更高的要求。 這個標準的變化。 區分人臉取證的形象更加清晰。 扣留和處罰的情況很多。 在更加嚴格的交通扣分原則下,該系統可以通過該系統的違法記錄圖片,清晰地分辨出駕駛員的面部特徵等信息。 規範草案說明: 具有收集駕駛員面部特徵的擴展功能的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
但從功能設置上可以看出,這一變化的目的是嚴謹的,是非法取證的證據鏈,雖然只是作為範正秋意見的延伸功能稿被納入《條例》。 規範違法獎勵流程,遏制駕駛人違法交易行為。 公安部發布的《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中也有相應的要求: 依法處罰駕駛人。 識別證據圖片、圖像或者當事人的書面陳述和簽名,詢問當事人並收集證照人的證言,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可以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具有固定證據。 還有一些其他的車牌識別系統對取證圖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公路吊車占道為例,除了常見的闖紅燈違法取證制度。 過去,違法占用快車道的高速公路吊車只以簡單的卡口模式出現,存在一系列問題: 存在諸多誤判; 根據車牌顏色判斷車型。 違章司機會辯稱,車輛處於緊急避險過程中,卡口場景較小,無法反映車輛前後的場景信息。 並不是故意長期占用道路的行為,屬於臨時駕車的方式。